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变更其保护单位、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二)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内涵的;(三)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价值的;(四)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过度开发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