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取消其资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