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急需保护或者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