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