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沱江两岸、沱江支流两岸、湖库沿岸的滨水绿地,应当按照滨水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滨水绿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