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