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