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三)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