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