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创新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牌),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单位、个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