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档案资料、专业意见或者进行其他协助、配合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