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操作,鉴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能。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