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