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