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路段或者时间通行的;

(四)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的。

驾驶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