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