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