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逻检查,纠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指挥疏导。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