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已登记的电动车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不得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

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车体外观和标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