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已登记的电动车不得改变已登记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不得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车体外观和标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