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本条例实施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可以上道路行驶;本条例实施后,不予登记。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