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本条例实施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可以上道路行驶;本条例实施后,不予登记。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