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示范区管理机构,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