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示范区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认证认可等第三方专业化创业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