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示范区内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