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十四条有效示范区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业创新体系。示范区建立支持创新发展工作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