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工作。

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保护区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加强保护区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