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呼伦贝尔市和根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呼伦贝尔市和根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