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