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