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使用单位。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中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丢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齐。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