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用于户外使用的电梯,应当符合高寒地区的气候条件,或者采取防寒措施,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