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进口单位未申请对其依法生产、进口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