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实验的,由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