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