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域外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或者危险化学品购买以及销售单位应当将承运企业资质、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向本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安监、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共享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动态信息。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