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