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五)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六)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且两次维护保养之间的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