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石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加工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半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