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石材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加工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或者半封闭罩棚,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