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混凝土(沥青)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冼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

(三)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备;

(四)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备,并保持防尘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对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放场所采取覆盖、铺装等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