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