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道、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