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道、窨井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