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