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考核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