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考核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