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安装第十三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