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