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