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设施以及沿线绿化,应当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照明、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