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