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