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对扰乱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日常管理,履行市容环卫日常管理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